
一提及它,很多人可能立刻会联想到一些不太光彩的、藏在桌面下的交易。
确实,这是一个常见的误区——认为潜规则都是负面的。
但实际上,潜规则具有双面性。
它既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,也可能产生某种中性的润滑作用。
01、何谓潜规则?
“潜规则”的定义是:在正式规则之外,实际支配着人们行为和社会运行的、未成文的、被普遍默认的规矩、习惯或做法。
它通常不公开宣扬,但相关群体内部心照不宣,并共同遵守。
潜规则是相对于明面上的正式规则来说的。正式规则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,如下图:

正式规则的类型
所谓自然规则,顾名思义,不是人“发明”的,而是宇宙自带的,被我们人类“发现”的规律。
比如我们常说的:
“打雷天别傻乎乎地站在大树底下”(容易遭雷劈);
“颜色越是鲜艳的蘑菇,越可能一口让你去见阎王爷”(毒蘑菇的警示)。
这类规则体现的是对自然事物的认识,是无数前人冒着风险、替你趟雷,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,历经多年才摸索出来的,可以说是老祖宗给你的馈赠。
所以,自然规则非常值得你去遵守,因为它能帮你很好地抵御风险。
2、指导型规则
指导型规则属于社会规则的一种,虽然是人为制定的,但更多体现的是自下而上的经验沉淀,只不过以规则的形式作为呈现而已。
常见的例子有:
“车辆转弯、变道前打转向灯”(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);
“千万别高空抛物”(公共安全的底线)。
这类规则的目的是给你经验指导,不仅能帮你规避风险,还能给你带来好处。
比如,“近亲不婚”能让你拥有更健康聪明的后代;
“打转向灯”能大大降低你被追尾的风险。
既然指导型规则对人对己都有利无害,那自然也是非常值得我们严格遵守的。
3、约束型规则
约束型规则是另一种社会规则,这种规则是自上而下制定的,体现的是规则制定者的意志和利益(或利益的平衡)。
这类规则的本质,就是一场关于利益如何分配的博弈,所以它们也常常随着环境、掌权者或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变化。
我们讲的潜规则,就是对约束型规则的补充、违反和突破。
02、潜规则为何必然存在?
虽然我们期待的理想状态是,一切都在阳光下,什么都是透明的。
但因为约束型规则的局限,再加上人性的趋利避害,潜规则的出现和存在,几乎是一种必然。
1、约束型规则的局限
约束型规则不可避免会存在不完备、僵化和利益博弈的情况。
1)不完备
任何写在纸上的规则、法律条文,哪怕是再经验丰富的立法者操刀,也不可能预见到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和细节。
所以,当正式规则出现空白或模糊地带时,人们自然会摸索出一套不成文的、约定俗成的做法来填补这些空白,潜规则就这么悄然生长了。
比如,我国的《刑法》中,对于“性贿赂”这种行为具体如何定罪量刑,一直没有明确的、可以直接套用的法条,所以性贿赂没法直接被当作犯罪行为。
司法实践中,法官们就只能按潜规则,以“牵连定罪”的方式进行处理。
法官们就会通过对滥用职权罪进行从重处罚,来“补偿性”地体现对性贿赂行为的惩治,因为无法直接就性交易那部分进行追责。
这么做虽然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,但如果不按这种潜规则从重处理却又与民众心中朴素的正义感相悖。
2)僵化
正式规则一旦制定下来,想要修改往往程序繁琐,耗时费力。但社会是复杂且不断变化的,正式规则往往滞后于现实发展。
这时,就不得不通过一些潜规则来进行“润滑”和“补充”。
3)利益博弈
约束型规则是规则制定者意志和利益的体现。
这就意味着,这些规则往往会触动或损害一部分被约束者的利益。
甚至有些时候,为了彰显某种“政治正确”或“高姿态”,会出台一些标准过高、脱离实际、根本无法严格执行的“高标准立法”。
当一些人的利益受到正式规则的直接挑战,或者当正式规则本身就不具备普遍的可操作性时,被约束者自然会想方设法地去变通、规避甚至突破这些规则。
一个经典的例子就是明朝官员的低薪制度。
明朝官员的正式俸禄是中国历代王朝中最低的。
更要命的是,在明朝成化十五年(公元1480年)之前,官员们连退休金都没有。
所以,真严格遵守规定的官员,往往家徒四壁、生活困顿,连基本的生活条件都难以保障。
后来,海瑞官至吏部右侍郎(相当于现在的副部级高官),在他去世的时候,甚至凑不齐足够的钱来办理丧事。
同僚去他家中吊唁,发现他家里除了一些简单的布衣和破旧的家具外,几乎一无所有,连蚊帐(用葛藤皮织成的葛帏,比麻布还要粗劣)都是破的。
这种严重脱离实际、让官员无法体面生存的约束型规则,其最终结果就是导致明朝几乎所有官员都不得不依赖各种“陋规”(如“火耗”、“常例银”等)这些潜规则来维持生计和官场的正常运转。
这也使得明朝成为了中国历史上官场腐败现象最为严重的王朝之一。
2、人性的趋利避害
我们得承认,绝大多数人的行为,都是私利驱动下的趋利避害行为。
1)趋利的本能行为
当潜规则能带来额外利益或便利时,自然会有人去遵循甚至创造它。
手握权力的人,也可能利用潜规则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私利,这便是我们常说的“权力寻租”。
2)避害的可能行为
除了主动追求利益,人们也会为了避免潜在的风险或伤害而选择遵循潜规则。
因为在某些环境下,如果你不按“规矩”办事,即使没有违反明文规定,也可能会受到排挤、打压,甚至直接的利益损害。
这时候,遵循潜规则就成了一种自我保护的策略。
所以,我们得充分认识到,由于约束型规则的局限和人性的趋利避害,潜规则必然会存在。
我们要做的是,如何发挥潜规则的正向价值,同时避免其负面作用。
03、作为规则制定者的应对
如果我们是约束型规则的制定者,那一定要做好以下两点来压缩潜规则负面作用的生存空间。
1、规则制定不能“高标准立法”,一定要有可行性。
制定规则时,一定要充分考虑其可行性和现实基础,不能拍脑袋决策,搞一些看起来很美好但根本无法落实的“高标准立法”。
否则就跟明朝的官员低薪制度一样,导致正式规则形同虚设,反而催生出大量的潜规则、腐败和寻租行为,最终“劣币驱逐良币”。
2、规则执行要“严格执法”,维护规则的尊严
在规则具有可行性的前提下,就必须强调执法的严格性和透明度,不能打折扣、搞变通,更不能看人下菜碟搞“选择性执法”。
我印象很深的一个例子,就是深圳湾禁止垂钓却钓鱼者云集的现象。
对于违规捕鱼行为,执法部门向来是重拳出击,成效显著,十年来该现象几乎绝迹。
然而,与之形成对比的是,虽然深圳湾公园里到处都醒目地张贴着“禁止垂钓”的警示标语,高音喇叭里也不断循环播放着相关劝告,但面对垂钓者,公园保安往往仅限于口头警告,若对方不听劝,也多半听之任之。
结果,现在过来钓鱼的人越来越多,“禁止垂钓”的规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。
这个例子清晰地告诉我们,规则的生命力在于执行。
如果规则制定出来却不能被严格、公正、持续地执行,那么它就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,潜规则便会趁虚而入。
作为规则被约束者的应对
我们大多数人,在多数时候都是规则的被约束者。面对无处不在的潜规则,我们该如何应对呢?
关键做好两件事:看清、悟透。
1、看清约束型规则背后的利益本质
咱们要明白,并非所有规则都神圣不可侵犯。
特别是那些约束型规则,它们很多时候并非客观真理,而是特定阶段、特定环境下利益博弈的产物,而且往往滞后于现实发展。
因此,不能一味地僵化死守。
你需要尝试去理解:这些规则背后真正的利益分配逻辑是什么,谁是受益者,谁是受损者,规则制定的初衷和实际运行的效果又有哪些偏差。
搞清楚了这些,你就可以更灵活地进行判断和选择。你可以用一个简单的【利益-风险矩阵】来辅助自己决策是否要突破某个约束型规则:
◆ 高利益-低风险(大胆尝试区):
如果突破某个约束型规则能带来较大好处,且风险可控,那不妨大胆尝试。
◆ 高利益-高风险(审慎评估区):
如果突破规则能带来很诱人的回报,但同时风险也非常高,这就需要你审慎评估了。收益再高,如果风险超出你的承受能力,也得三思而后行。
◆ 低利益-低风险(随大流区):
如果突破某个约束型规则没啥风险,但也没多少受益,不如就随大流选择遵守规则,没啥受益但也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。
◆ 低利益-高风险(绝对禁区):
如果突破某个约束型规则没啥好处,但风险却很高,这种傻事千万别干,老老实实、认认真真地遵守规则,就是最明智的选择。
2、悟透正式规则外的潜规则
潜规则没有强制性但却有约束力。
违反潜规则,你可能不会像违反法律那样受到直接的、强制性的惩罚,但很可能会被所在的群体排斥、边缘化,失去宝贵的机会,或者在办事时遭遇各种无形的阻碍。
这种“软刀子割肉”的感觉,有时候比那些硬性的惩罚更让人憋屈和难受。
但潜规则之所以叫“潜”,就在于它的高度隐蔽性。
它通常不会公开宣扬,更不会像正式规则那样,有人把潜规则一条条写下来印发给你学习。
大部分时候,它就像空气一样,你身处其中,却常常感知不到它的具体形态。
所以,需要你自己刻意去观察、去体会到潜规则的存在,并悟透这些潜规则的内容。
同时,不同领域、不同群体内的潜规则可能还会大相径庭。
所以,每到一个新环境,你还得重新校准你看到的潜规则,及时做修正。总而言之,由于约束型规则的固有缺陷和人性的趋利避害驱动,潜规则的产生和存在几乎是社会运行的一种必然现象。我们无法期望一个完全没有潜规则的“乌托邦”世界。
但作为规则制定者,我们可以尽可能制定出可行的完善规则,压缩负面潜规则的生存空间。
作为规则的被约束者,则要学会做出明智的选择,既能有效达成目标,又不失个人原则和底线。
努力做到“在潜规则中游刃有余,但不被潜规则所异化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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